2006年1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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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旅途

  【核心提示】 如今,电动自行车作为人们出行的大众化交通工具,已进入千家万户。但是,满大街风驰电掣的电动自行车,又往往会使人胆战心惊。日前,温州瑞安市就判决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肇事而触犯刑律的案件。为此,本期《看法》就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对策,特请相关嘉宾谈谈他们的看法。

  本期嘉宾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交通教研室主任  管满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尹昌平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俊

  【新闻背景】
  电动自行车肇事 程某负刑事责任
  去年10月,温州瑞安的程某骑着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将一行人撞成重伤致死。事故发生后,交警现场勘查发现,程某的电动自行车车身较大,但无标牌及车辆信息参数,从车速表上看,最高时速可达60公里。由于程某技术生疏且车辆制动性能差,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程某的电动自行车经机动车司法鉴定部门检验后,结果为:该车实测时速达40公里,属于电驱动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在机动车范畴。为此,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后,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电驱动轻便摩托车。因驾驶技术生疏且车辆制动性能差,以致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判决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决程某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9466.45元。                     
  (红宪)

  【法律解读】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的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镜周刊】 从上述案例看,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的根本原因是它的速度和制动性能,但是,人们日常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大都是从正规商店里买的,对此嘉宾怎么看?
  管满泉  上述案例的焦点是涉案电动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是案件的根本,因此,区分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是关键。目前国内电动车主要有:电动摩托车、电动游览车、电动高尔夫车、电动观光车、电动汽车、电动载货车、电动救援车、电动助行(代步)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自行车、家庭生活车等。从其产品分类,可分为两类:即四轮电动车和二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而二轮电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其目标市场主要以个人代步为交通工具。
  程某的电动车经机动车司法鉴定部门检验后,结果为实测时速达40公里,属于电驱动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在机动车范畴。如果机动车司法鉴定部门具有合法资质,鉴定人员具备法定资格,再结合该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的强制性标准,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把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自然是属于机动车范畴了。
  人们日常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都是商店里买的,商家为了利润的最大化,把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无法上路的车辆拿出来销售,也不告知消费者超过标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这是极不负责任的。
  尹昌平  企业生产电动车,店里进货销到社会上,肇事“电驴”从根本上说都是驾辕的惹的祸!速度慢、制动灵、驾技佳也会出状况;速度贼快,制动失灵,再加不守交法闯祸那是迟早的事。
  成事都是有规矩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技术标准,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04w;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也就是说超过上述标准的,就不称其为电动自行车,亦很难归入非机动车范围了。
  最高车速不得大于20km/h,而且是绝对值,没有公差,这是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逾越便是犯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是从严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的延伸产品,整车质量有国家标准规定,必须在40kg以下,为保持自行车原有的特点,应杜绝电动自行车外形设计成电动摩托车。而厂家反其道而行之,惟恐不及地抢占市场先机,纷纷花里胡哨的改头换面,故而满街奔跑的不少是电动自行车的“爹”——轻摩了!

  【明镜周刊】 根据上述案例,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在什么情况下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管满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如果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如果骑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质是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陈俊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其前提条件是“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即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根据《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并不以车辆的类型为前提,即不论肇事者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因此,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只要符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件,该车驾驶员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明镜周刊】 最后,请嘉宾谈谈,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到使用应如何规范和管理,现行的法律对此是否有疏漏?
  管满泉  我认为,生产厂家应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下进行生产,消费者买车就是要上路用的,有些厂家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情况下,生产出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从而导致车辆无法上路。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出厂销售。
  自2003年7月起,国家已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4]第92号公告规定,对无证生产的企业予以查处。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对无证生产电动自行车、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有其他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的企业,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管理和处罚,一方面要有明确的告知,哪些是电动自行车,哪些是机动车,另一方面对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驾驶的,要严厉惩处。
  我建议,应尽快出台《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非机动车能否登记上路的决策权下放到了省级人民政府。
  尹昌平  机动车、电动车的技术条件,国标已有明确规范,对电动自行车这种特殊自行车,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平稳、安全行使的车辆标准管理的。擒贼先擒王,凡事总有个源头,既然电动自行车有国标,那就需严格遵守强制标准,在生产、流通领域执法的相关质监、工商管理部门,都应尽责履职。
  凡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必须要有资质准入制度,不是哪个敲“洋铁皮”的作坊都可“中国造”的。同时对违规生产的企业要设定专项的管制惩处条款,凡是设计时速超过20km/h的不能下线出厂,更不能允许加添什么可自由调节的“限速器”。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外廓形制,都该在先天“出生”时把关,后天想再去“整形”也难才对。
  可以说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制造行业,只有技术标准规范,而无与之配套的专项管理法规,所以涉及不按国标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也只是按“大路货”法规,在各自领域分头执法检查,形不成合力,“威势”不够,措施亦就无力了。
  对上了街的“电驴”管理更是难事,交警部门总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雷达测速,拦车盘查是否超速、改装,也只能逮住一个敲打一个,治不了本。“封杀”、“禁行”电动自行车总不合社会发展的时宜,创设源头生产、中游销售、下游交管的统一专管整饬机制,钳控“产驴”、“售驴”、“骑驴”者的野性,才能还老百姓以安全出行的“路权”。
  陈俊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是明确的,但由于管理上的不力,导致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件居高不下。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规范和管理,且应从生产、销售和使用三个方面多管齐下。
  生产上,有关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应当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质量技术标准,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对生产企业应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电动自行车性能、质量、服务等方面的品质。
  销售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经营销售活动,禁止销售者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
  使用上,可以采取的措施较多,如电动自行车必须上牌照,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坚决不允许上路;交警严格执法,引导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依法行车;驾驶员须经考核领取驾驶证才能驾车上路、必须佩带安全头盔、防止酒后驾车等。